索引号 000014349/2021-165847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黔东南州国资委 发文日期 2021-01-14
文号 暂无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关于《黔东南州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解读

关于《黔东南州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黔东南州国资委 发布时间: 2021-01-14 16:50


为进一步完善黔东南州国资委监管制度,结合监管企业相关反馈信息,在执行原《黔东南州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黔东南国资通〔2020〕75号)的同时,特制定以下内容进行补充以及适当的调整。

一、补充说明第四章“重大投资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进一步补充说明:监管企业出资设立一级子公司,应当报州国资委核准,监管企业的一级子公司(不包含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数量原则不超过10个。监管企业出资设立一级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应当按照设立一级子公司的报送要件报州国资委核准。监管企业出资设立二级子公司(包含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应建立设立子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事前报州国资委备案。监管企业原则上不得出资设立三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

二、调整第五章“企业上市、发行债券”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内容调整为:监管企业为满足流动资金需要发行短期债券、申请银行贷款、委托贷款或采取其他融资方式进行融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且金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应当事前报州国资委备案;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且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州国资委核准。

监管企业为满足流动资金需要发行短期债券、申请银行贷款、委托贷款或采取其他融资方式,期限在一年以上,应当报州国资委核准。

监管企业报送以上需州国资委备案或核准的事项,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文件。

(一)融资申请;                 

(二)融资情况说明书(必要性、用途、还款计划、融资风险等);

(三)党委会、董事会同意的书面决议;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补充说明第六章“担保”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增加内容:监管企业为所出资企业提供担保应当事前报州国资委备案;监管企业为无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应当报州国资委核准。

四、补充说明第七章“借款”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增加内容:监管企业与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实际管理的子公司或监管企业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实际管理的子公司之间发生对内借款无需报州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五、调整第十章“大额资金使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调整为:单笔或者同一事项60天内累计使用资金用于借出或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应当报州国资委核准。

单笔或者同一事项60天内累计使用资金用于经营性支出或偿还债务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应当事前报州国资委备案。

监管企业与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实际管理的子公司或监管企业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实际管理的子公司之间发生大额资金使用,无需报州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四十一条调整为:监管企业大额资金使用需报州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应提供以下相关文件。

(一)大额资金使用说明,包含:企业对于大额资金使用的前期研究结果,大额资金使用意向及额度等的书面材料;

(二)党委会、董事会同意的书面决议;

(三)涉及经营性支出应包含合同、协议等支出印证文件;

(四)涉及偿还债务应包含债务合同;

(五)涉及到法律事务的,应包含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其它文件。

本规定由州国资委解释,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黔东南州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黔东南国资通〔2020〕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