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国资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委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