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国资委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切实搞好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信息公开责任制,委主要领导是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科室各负其责。
第三条、将信息公开作纳入科室及科室负责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作为该科室及科室负责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对违反委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违规公开或拒不履行公开义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进行整改等情形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