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国资委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我委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各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在及时上报信息给委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及时采编发布。
第四条 各科室和所属单位掌握的信息,需经委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再进行公开,不得擅自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根据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确需公开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决定。
第七条对违反本制度公开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