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4102002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国资委 | 发文日期 | 2022-11-21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贵州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
一、起草背景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自2016年7月施行以来,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部分条款不能满足我省国资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等问题。为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构建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结合贵州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工作实际,贵州省国资委会同贵州省财政厅在认真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基础之上,形成了《贵州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通过对贵州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审批权限及诸多操作细节的细化重塑,进一步厘清了对“三类主体”实施的“三类交易”的监管总体思路。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七章,共七十九条。第一章 总则,共10条。阐述了《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相关概念,对国有资产交易的种类进行了界定。第二章 交易程序,共38条。明确了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信息披露、交易价款支付等有关程序。第三章 交易审批,共7条。针对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交易事项,清晰界定了本级人民政府、国家出资企业在公开及非公开协议方式范围内的审批权限及审查材料。第四章 价格确定,共4条。明确了采取公开及非公开方式进行的国有资产交易的价格确定原则,并对可以依据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的产权转让价格、增资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有关事项进行界定。第五章 监督管理,共6条。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贵州省国资委的监管职责及国家出资企业的职责。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4条。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原则性要求,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等进行说明。第七章 附则,共10条。包括特别事项、数据指标范围、施行日期以及解释权等内容。
三、与32号令之间的主要差异
《管理办法》与32号令之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差异:一是结构上整合。二是内容上增加。三是权限上明晰。
(一)结构上整合
将32号令有关交易程序的条款整合至《管理办法》第二章。将32号令有关审批权限、审查材料的条款整合至《管理办法》第三章。将32号令有关价格确定的条款整合至《管理办法》第四章。
(二)内容上增加
1.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结合我省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在32号令基础上,增加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为监管主体,并调整相关条款表述。
2.重要子企业。《管理办法》增加对重要子企业的部分国有资产交易事项的管理,并调整相关条款表述。
3.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增加“产权转让方或增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条款。
(三)权限上明晰
1.收紧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的审批权限。32号规定“因产权转让或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结合我省实际,《管理办法》调整为凡转必报。(详见第四十九条)
2.增加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的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事项范围。32号令规定“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结合我省实际,除32号令规定之外,《管理办法》增加“除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所属企业外的其它重要子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事项;其它重要子企业产权转让、增资后导致该企业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事项;国家出资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转让核心技术等重要知识产权的事项。”(详见第五十条第(二)项、第五十一条)
3.调整企业债权转股权的审批权限。32号令规定“企业债权转为股权,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结合我省实际,《管理办法》将该项审批权限由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调整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本条中“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债权转股权的情形”,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关于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详见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4.进一步明晰企业原股东增资的具体范围。32号令规定“企业原股东增资,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为进一步清晰界定上述事项的具体范围,在32号令基础之上,《管理办法》进一步明晰界定为“所属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所属企业除外)原股东增资,未导致该企业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详见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5.进一步明晰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增资事项中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的建立途径。32号令规定“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该条款并未明确建立途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增资事项操作,在32号令基础之上,《管理办法》调整为“本级政府与特定投资方通过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其他协议文本等方式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形成利益共同体,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所属企业增资的”。(详见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四)其他差异
1.增加以公开方式进行的增资行为的信息披露范围。为进一步扩大增资企业的信息披露范围,结合我省实际,增加“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增资行为,拟引资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产权交易机构须联合中央企业增资扩股服务机构网站共同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条款。(详见第三十四条)
2.增加实物资产出租等经济行为的流程参照。针对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等经济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企业实物资产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以及其他收益权处置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资产转让的流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详见第四十八条)
此外,《管理办法》还就企业资产转让的金额标准、交易方式、转让公告期及信息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等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http://gzw.guizhou.gov.cn/zwgk/xxgkml/zcjd/202112/t20211222_720795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