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1423733 | 信息分类 | 法宣专栏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国资委 | 发文日期 | 2021-06-01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国资委系统党的建设 实施办法 |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以及全省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党的建设工作推进会议部署要求,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省国资委系统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国资委系统党的建设,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促进党建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企业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全面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服务贵州“三大战略”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省国资委系统党的建设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三)坚持权责统一、失责必究。
(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五)坚持建强组织、夯实基础。
第四条企业党的建设,省国资委党委履行领导、指导和督导责任;企业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书记承担第一责任,专职副书记承担直接责任,纪委书记承担监督执纪问责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等职能部室负责牵头抓总,其他相关部室齐抓共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党委领导党组织的省属企业和管理党组织的省属企业、中央(外省)所属在黔企业,统称系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省国资委党委领导党组织的省属企业中,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监管企业”。
第六条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企业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杜绝“七个有之”,坚持“五个必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把党中央精神和上级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要把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确保党组织作用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都能够有效发挥;要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健全完善党委议事决策机制,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内容、规则和程序,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要求;要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企业改革“四同步”、“四对接”要求,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第七条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企业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切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加强和改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不断提高学习质量和成效;要推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进头脑;要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思想基础;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抓好强基固本基础工程,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道德基础;要大力培育和弘扬新时代贵州精神,最大限度激发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创业干事激情;要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抓紧抓实意识形态工作,旗帜鲜明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舆论引导、舆论斗争和阵地管理。
第八条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企业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要求,突出政治标准,选优配强下属企业领导班子;要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落实董事会、经理层选人用人权;要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严把动议关、考察关和程序关,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严格干部考核评价,激励和引导党员干部加强企业党的建设、推动企业改革发展、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诫勉谈话、任职和公务回避、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要从严加强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的监督,坚持严在早、严在小,抓苗头、抓预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经营管理、科学技术、专业技能、党务等各方面人才聚集到企业改革发展的大局中来,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营造识才敬才爱才用才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人才强企。
第九条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企业各级党组织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要构建严密的党建网络,同步建立党的组织、动态调整组织设置,把党组织建到车间班组、经营网点、工程项目、服务窗口等,做到党组织全覆盖;要规范和严格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任期届满按期换届;要从严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注重在生产经营一线青年职工及技术能手、青年专家等优秀人才中发展党员,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稳妥有序处置不合格党员;要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分析等基本制度,增强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和战斗性;要加强支部建设,找准基层党组织服务生产经营、凝聚党员职工的着力点,选好支部带头人、建好支部班子,加强督促指导、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使党支部成为团结群众的核心、教育党员的学校、攻坚克难的堡垒。
第十条加强作风建设。企业各级党委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创新联系服务群众方法,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真抓实干之风、勤俭节约之风,以优良作风保障企业改革发展;要持续深入开展作风整治,把作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有关规定,紧盯“四风隐形变异”、改头换面的新动向,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作风问题;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扎紧制度笼子,着力从机制上防止“四风”反弹和蔓延,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和制度化。
第十一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企业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贯彻中央及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要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大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发生在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
第十二条企业党的建设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推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围绕生产经营创新工作载体、搭建活动平台,努力做好两手抓、两促进;要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党的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的建设工作成效;要把党的建设成效转化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要围绕贵州“三大战略”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切实把企业改革发展融入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十三条省国资委党委对企业党的建设履行领导、指导和督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在企业得到贯彻执行。
(二)负责领导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建设,指导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负责抓好领导党组织的省属企业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
(三)研究决定监管企业的重大问题,并对监管企业有关决策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四)负责省国资委独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省委组织部考察任免、监督管理有关企业干部。
(五)协助做好管理党组织的省属企业、中央(外省)所属在黔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具体负责本企业党的建设,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企业党委履行企业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在企业的贯彻执行;落实省国资委党委工作要求。
(二)加强企业党的建设规划,听取党的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党的建设重要问题,部署党的建设重点工作,统筹谋划推进企业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保证党委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开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定期开展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六)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执纪问责,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七)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八)加强企业党建基础保障,健全完善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者,保障党的工作经费,加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培训,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九)建立健全企业党的建设制度体系,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十)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党委书记履行企业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主要包括:
(一)全面负责企业党的建设,主持制定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抓好重点工作谋划、部署、推进和督查,抓好党的建设工作责任落实、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党建工作汇报,主持研究解决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统筹推进党建与中心工作。
(二)带头加强党的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执行上级组织的指令、决议,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全面从严治党的表率。
(三)带头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正确政治立场和方向,增强“四个意识”,自觉接受组织和各方面监督。
(四)认真抓好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班子团结,发挥班子整体功能。
(五)坚决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六)带头建立党的建设工作联系点,经常深入基层调研,发现解决问题,总结成功经验,加强具体指导。
第十六条企业党委专职副书记履行企业党的建设直接责任,主要包括:
(一)协助党委书记统筹推进企业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制定党的建设工作计划,提出工作思路和措施,抓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
(二)根据党委确定的目标任务,协调各方力量抓好党的建设各项工作落实。
(三)及时掌握党的建设动态,研究问题、提出建议,供党委决策参考。
(四)组织执行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
第十七条企业纪委书记履行企业党的建设监督执纪问责责任,主要包括:
(一)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协助党委落实巡视巡察整改任务,对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对企业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部署情况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十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对企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三重一大”事项和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对企业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工作。
(六)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重点查处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八条企业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对本企业党的建设履行“一岗双责”,结合分工抓好分管领域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党委要将党的建设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国资委党委请示或报告,监管企业党委还要将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和重大投资经营风险、安全事故、环保隐患、突发性事件、舆情等情况及时向省国资委党委报告。监管企业党委研究重大问题形成的党委会议纪要在正式行文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党委备案。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省国资委党委每年度结合党建考核对企业上一年度抓党的建设情况,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年度述职制度。每年年初,省国资委党委组织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就其上一年度抓党的建设情况进行述职。述职方式包括现场述职和书面述职。现场述职的,同时对党组织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制度。企业要迅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安排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省国资委党委。每年年底,企业党委要将本年度党的建设工作情况报告报省国资委党委。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企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召开之前应当事先制定会议方案并提前10日书面报省国资委党委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召开。企业民主生活会召开后的15日内要将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省国资委党委。省国资委党委派出督导组对企业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制度。省国资委党委每年度对企业上一年度抓党的建设情况,组织开展年度考核,按“好”、“较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分别作出等次评价。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巡察制度。省国资委党委建立巡察工作机制,对监管企业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监管企业党委按照《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黔国资党通﹝2017﹞57号)的规定,成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基层单位党组织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工作进行巡察监督,揭示存在问题和主要不足,督促加强整改。监管企业党委每届任期内,对巡察对象至少覆盖一遍,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干部监督管理制度。每年度,省国资委党委班子成员与企业党委书记至少开展1次谈心谈话,企业党委书记与企业班子成员、下级党组织负责人至少开展1次谈心谈话。省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每年组织开展1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述德述职述廉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干部要及时将个人重大信息及事项报告省国资委党委。
第二十七条企业党的建设满意度测评结果、党组织负责人述职测评结果,计入党建年度考核,并作为衡量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测评结果不理想的,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依规依纪进行问责。
第二十八条把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定期报告情况、定期巡察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责令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依规依纪进行问责。
第二十九条党的建设年度考核结果运用:
(一)纳入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管理绩效,与班子成员薪酬挂钩。
(二)作为评价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作为评先选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纳入评价、任用体系。
(三)党建年度考核结果为“差”的,对其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加强整改;连续两年为“差”、情况严重的,依规依纪进行问责。
(四)考核结果在省国资委系统内通报;对中央(外省)所属在黔企业,同时抄送其上级党组织,并对考核结果运用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按照本办法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建工作职责的,予以问责。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省国资委党委工作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职工队伍不稳定、社会责任不履行、长期经营不善等情况,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对本企业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放任不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不及时、不据实报告的。
(三)意识形态领域和思想政治工作出现重大问题,重大舆情处置不当,损害党和国家形象或严重损害企业形象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用人失察、失误,任人唯亲、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严重,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宽松软,领导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的。
(五)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严重,党内监督职责不落实,发现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有关规定,独断专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七)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省委十项规定及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执行不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腐败问题严重、“四风”问题突出的。
(八)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党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等得不到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被侵害,影响恶劣的。
(九)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
第三十二条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启动问责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办理,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进行问责。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