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1-630394 信息分类 行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黔东南州国资委 发文日期 2021-03-18
文号 暂无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资金 出借、提供担保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资金 出借、提供担保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来源: 黔东南州国资委 发布时间: 2021-03-18 09:28

黔国资通法规〔201545


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资金

出借、提供担保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近期,部分监管企业出现违规出借资金、合同管理混乱、担保债权无法实现、印鉴及授权委托书管理不善等严重问题,引发多起重大法律纠纷,导致国有资产潜在损失风险巨大。为加强监管企业风险防控,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同法》、《担保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 各监管企业应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资金出借、提供担保、合同、印鉴、授权委托书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明确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强化风险管控,加强对损失的责任追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2. 各监管企业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向无产权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出借资金或提供担保。

三、各监管企业向所属全资子企业提供资金或担保,应当要求借款或被担保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财产进行反担保,并落实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担保措施;向控股或参股企业提供资金或担保的,应当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以出资(持股)比例为限。确需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资金或担保的,必须采取防范自身利益受损的措施,经过企业董事会审议,并报省国资委核准。

四、监管企业超出出资(持股)比例为所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对未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份额的其他股东,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财产进行反担保。反担保的财产优先顺序如下:其他股东拥有的实物资产;其他股东在其他企业的股权及收益权;其他股东在该企业的股权及收益权;其他控制风险的措施。同时,对形成长期债权的,应按“股权+债权”管理模式,积极争取与监管企业在该子公司的“股权+债权”总金额相应的管控权以及重大事项决策权,并将其形成股东会决议。

五、各监管企业应明确制定企业集团整体“资产负债率”控制线,规定母公司和各子公司最高负债率水平,明确对各所属企业提供融资与担保余额合计的最高限额,以及为单户企业提供的融资与担保限额。

六、各监管企业应根据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状况制定年度担保计划,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在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董事会应当将该年度担保计划议案送省国资委派驻的监事会知晓,董事会应当将监事会的意见如实记入会议记录。

七、各监管企业在办理出借资金或担保手续前,应当严格审查对方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等级、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计划、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预案,在办理了出借资金和担保手续后,要对对方的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密切关注,建立出借资金或担保的动态监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使用情况、债权债务动态情况、风险提示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八、各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产品销售、合作贸易、代理业务等各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特别注意识别各类合同、协议中让本企业承担担保责任的隐性条款,加强风险管控,提高决策层级。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以预付款名义对外拆借资金,所有资金往来必须合法合规,有真实的合作贸易及其相应的履行凭证。

九、各监管企业凡是签署相关资金出借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以及其他各类合同,应当安排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法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外聘常年法律顾问)了解合同签署背景,并对出借资金、提供担保的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进行法律指导和审查,由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作为董事会和股东会决策重要依据。

十、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参照《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合同风险管理指引》(黔国资通法规〔2009117号)的规定,对资金出借合同、担保合同等各类合同以及印鉴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合同管理及印鉴管理制度。

十一、各监管企业要严格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在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建立授权委托书存根管理制度,严格管控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和流向,禁止向本企业工作人员以外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者自然人出具任何授权委托书。


附:典型案例


201565


附件:

案例一

A集团违规出借4000万元或导致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案


20133月,A集团与B银行及自然人S协商,以A集团为借款人,由A集团提供其下属的C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金额1.5亿元,S提供某楼盘5000多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进行抵押,抵押金额5000万元,向B银行贷款共计2亿元,期限2年,利率8%A集团获得银行贷款后,于20133月底、4月中旬在未经党委会和董事会批准、S未向A集团提供合法有效无权利瑕疵的财产进行担保的情况下,仅由时任董事长签字同意即以某大厦项目合作的名义分两次违规出借贷款资金共计4000万元给S20153月,贷款到期,A集团归还B银行全部贷款及利息;但借给S的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881.39万元共计4881.39万元未收回。尽管A集团现已经起诉S,但S对外债务众多,有效的财产已经抵押给他人并被法院查封,而在A集团借款给S时未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且无权利瑕疵的财产进行担保,该笔借款可能会造成特别重大的资产损失。



案例二   

W公司合同管理、提供担保、授权委托书管理不善

或导致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案


20096月,W公司对Z公司进行考察后,于7月经经理扩大会议决定后与其开展钢材、煤炭贸易合作,并持续合作到2014年。2015年初,因Z公司资金链断裂这个导火索爆发后,W公司在合同管理混乱、参与银行保兑仓业务对Z公司购货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授权委托书管理不严格等问题浮出水面,导致资产损失风险巨大。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归档四个环节。W公司合同管理混乱主要表现合同订立、履行、归档三个方面。具体如下:一、在合同订立方面W公司从2009年至2011年与Z公司进行贸易合作时,未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标的额金额小,未发生风险。从2011年至2014年,双方开始订立《钢材采购合同》或《钢材购销合同》(以下统称“采购合同”),每年的采购合同金额高达亿元,同时以采购合同为基础与C银行某支行(或D银行某支行、E银行某分行)签订三方协议(有的为“订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有的为“合作协议”、有的为“三方协议”,以下统称“三方协议”)。据W公司介绍,上述采购合同、三方协议的签订过程,合同、协议由业务员与对方谈好并草拟之后再提交公司财务和经理办的人员共同审核,再交分管领导签字后盖章,但有的采购合同竟然无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就盖章。在合同订立环节,业务员、公司财务和经理办的人员均无法律专业人员对合同内容进行把关,为此后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埋下了重大隐患。二、在合同履行方面W公司对合同标的物未进行掌控,一是由Z公司指定W公司购买货源的厂家;二是在有的采购合同中约定由Z公司向其指定的上游货源供应商自提货物,自行运输到工地;三是W公司向Z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其代W公司办理一切货物收发事宜,但事后并未向W公司移交相应的收发货原始单据,仅仅是出具已经收到W公司所发货物的书面材料,导致W公司在采购合同和三方协议中处于非常被动的不利地位,完全失去控制。三、在合同归档方面W公司履行合同以后,未将与该合同相关的材料归并到一起,对于财务做账需要附原始单据的材料也未复印与合同归并一起,在查阅合同时不能清晰了解合同的全过程。

由于W公司合同管理混乱,对其在参与银行的保兑仓业务中对Z公司购货融资贷款提供了担保竟然不知。银行的保兑仓业务体现在三方协议上,三方约定鉴于Z公司履行采购合同中的付款义务是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实际履行,故在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内,W公司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未向Z公司发货的相应货物价值金额全额直接退给银行,对协议项下应退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负有全额退款责任,银行也可以直接要求Z公司将前述未发货的银行承兑汇票相应金额全额退还。此外W公司应积极配合银行的账务核对和发货明细的核对,并提供相关资料。

银行为了防止虚假贸易,在三方协议中加重了W公司和Z公司的义务,对于W公司而言,约定的“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未向Z公司发货的相应货物价值金额全额直接退给银行,对协议项下应退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负有全额退款责任”,实质上是对Z公司向银行的借款提供了担保,由于无法提供真实的发货单据,C银行某支行、D银行某支行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W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未发货金额内全额退款,诉讼标的额高达1.8亿。正是因为合同审查不严,从而导致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尽管W公司积极向Z公司积极追索,也收回一些财产,但由于Z公司对外债务众多,能追索到的财产寥寥无几,潜在的资产损失将高达亿元,属特别重大的资产损失。

此外,W公司对授权委托书的管理不严,经常向Z公司出具由其代W公司履行其与上游供货方的合同,导致后来Z公司伪造假授权委托书,代W公司与其他公司进行贸易往来,产生了表见代理的后果,相应的民事责任均由W公司先承担后再向Z公司追偿。F公司起诉W公司的诉讼标的额约1700万元,W公司承担后,由于Z公司负债众多,根本不能有效地追偿,同样也会造成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案例三   

G集团印鉴管理不善或导致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案


20143月,X公司(X公司系H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H公司系G集团的控股公司)与Q公司分别签订了总承包价为24亿元的某项目总承包协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承包方Q公司先期向发包方X公司支付2亿元的履约保证金,承包方支付履约保证金时,发包方需出具G集团对工程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承诺函。

G集团出具履约担保属于重大事项,按规定须经公司管理层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对外提供担保,但在公司管理层不知晓、且无印章使用登记的情况下,有人于20143月拿着盖有G集团真实印章的空白纸张和H公司共同与Q公司签订了《预付合同履约保证金连带保证协议》,为X公司发包的某项目共同承担合同预付履约保证金2亿元按期归还的连带担保责任。该协议签订后,Q公司按总承包协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X公司支付1亿元的保证金,并完成3000万元的工程量,但由于该项目征地工作未完成、用地手续不完善、原施工单位没有退场等因素造成施工已停止,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Q公司向G集团、H公司、X公司提出返还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约定收取资金利息及支付工程款的要求。而X公司获得的Q公司1亿元履约保证金已被用于支付前期工程款项等各项费用,目前无支付工程款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能力,而其母公司H公司也正在处于清算阶段,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因此,G集团将独自承担归还1亿元履约保证金的连带担保责任。若G集团承担责任后将难以向H公司、X公司追偿,可能会造成特别重大的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