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0-1096386 信息分类 法宣专栏
发布机构 黔东南州国资委 发文日期 2020-04-01
文号 暂无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黔东南州国资委 发布时间: 2020-04-01 16:14

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

暂行办法

黔东南州府办发201129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维护企业国有资本所有者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关于推动地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8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24号)、《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黔财企〔200828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1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包含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和收益支出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各种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破产企业清算收入扣除破产清算费用和安置职工相关费用及债权人依法分配后的净收益。

(五)按规定应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支出范围:

(一)资本性支出。是指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和国有经济布局及结构调整规划等要求所进行的国有资本性投入。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不足和国有资产监管的费用性支出。主要指:企业年度审计费用及聘请监事人员等国有资产监管的费用性支出;处置国有产权的成本费用支出;处置国有企业突发事件等支出。

(三)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必要时,可部分用于企业的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第六条国有资本收益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直接上交州级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支出纳入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具体支出由州国资委和州财政局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审核确定。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申报,

并附送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对分配方案进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按照有关产(股)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扣除产权转让成本后,由国有产权转让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

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凡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属盈利企业年度净利润,即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子企业净利润、控股企业国有股权应享有的年度净利润和参股企业股权分得的股利、股息之和作为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基数。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最多可抵扣5年。

        第九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数额的核定: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其净利润的8%上交;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按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的数额全额上交;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根据政策、法律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企业应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州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申报与核定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由州政府于每年年底批准下一年度的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应按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申报表》,具体如下:

       (一)资本性支出。由企业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书面提出申请,经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拨付。

        申请报告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本金情况;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筹措、投资计划情况等。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用于资本性支出的,在国有资本到位之日起1个月内,企业应当完成资本变更的相关法律手续,完成企业的账务处理工作。

        (二)费用性支出。

1、用于弥补企业改制成本不足等费用支出。由申请单位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书面提出申请,经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拨付资金使用单位。

申请报告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经州政府审核批准的职工安置费用;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收入情况;企业改制资金筹措情况等;

2、用于国有资产监管等费用支出。由州国资委编制用款项目和预算,州财政局审核拨付。

(三)其他支出。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批准后拨付。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数额的核定,由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共同审核。

(二)根据核定的国有资本收益经营上交数额,州国资委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州财政局向其他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并按规定开具由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企业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一个月内将应交款项足额交纳。

第十五条企业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期上交利润或者股利、股息的,需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州国资委、州财政核实后,办理分次上交或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交款手续。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企业在经批准的支出预算范围内提出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申请,并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申报表》,托管企业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州国资委。

        (二)州国资委、州财政局联合审查确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的内容和数额,向申请企业下达《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通知书》(以下简称《支出通知书》)。

         (三)资金使用单位在接到《支出通知书》后,直接到州财政局办理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手续。

第六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按照批准的国有资本收益收支计划,积极督促企业完成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任务,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支计划执行,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纠正计划执行的偏差;监督资金支出单位管好、用好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企业及有关直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可责令改正。

        对隐瞒或者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可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企业负责人薪酬纳入州国资委业绩考核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支出,与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企业在收入管理、成本(费用)控制、利润分配以及相关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导致国有资本收益减损的,由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授权托管机构负责督促企业对欠交情况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渎职、弄虚作假造成侵害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黔东南州国资委、黔东南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