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3978696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国资委 | 发文日期 | 2022-04-27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黔东南国资通〔2020〕27号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黔东南州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经州国资委党委第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7日
黔东南州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黔东南州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黔东南州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和备案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黔东南州国资委对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备案管理,参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国资委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纠纷或案件:
(一)涉案金额200万及200万以上的;
(二)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三)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
(四)已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职工稳定的;
(五)其他涉及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重大权益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黔东南州国资委监管企业是指由黔东南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根据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州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管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指导监管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州国资委对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监管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报州国资委备案。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或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州国资委报告,1个月内报州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监管企业应当按要求建立健全子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监管企业子企业(或控股公司)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报监管企业,由监管企业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及时报告州国资委并按要求完成备案,监管企业应当帮助协调和处理。
第七条监管企业认为需要报州国资委备案的其他法律纠纷案件由监管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十条上报备案。
第八条报州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监管企业应当在结案后10日内向州国资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依法独立处理。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或者相关负责人进行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条报州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纠纷案件类型、涉及的有关当事人、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二)处理措施和效果;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选聘的律师、专利商标事务中介机构名称;
(五)对企业已经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监管企业应当每年将企业(包括子企业和控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的汇总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报州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监管企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常年法律顾问情况应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后报州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监管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定期重大纠纷案件报告分析制度。监管企业每年应当对企业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和预防措施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第十五条监管企业应当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十六条州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第十七条州国资委将对监管企业协调处理法律纠纷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管企业要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对不按照本规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报送、处理纠纷案件、备案、案件管理不力、处置不当的,由州国资委通报批评。因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州国资委、监管企业按照人事管理的分工和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黔东南州国资委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相关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