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629620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国资委 | 发文日期 | 2021-03-18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黔东南州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 |
第一条为规范州国资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国资监管法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2号)规定,并结合州国资委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州国资委依据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并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办法、实施细则、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细则:
(一)涉及机关内部的有关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后勤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
(二)为开展专项行动或者阶段性整顿,部署有关工作,明确有关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方案(方案中有部分内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
(三)会议活动通知、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工作总结、指导意见(文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
(四)涉密文件或者依法不公开的文件;
(五)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告、公告、通知等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等文件;
(六)州国资委党委与州国资委联合制定的使用党委文号的文件;
(七)规划类文件(包括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纲要、规划、计划等);
(八)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以及向其他部门的商洽性工作、询问和答复的工作函;
(九)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十)仅含有专业技术指标类内容,不含有国资管理规范类内容的文件;
(十一)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或“通告”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或上级机关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试行(暂行)适用于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度论证又尚未完全成熟的特殊情况,其中“试行”侧重于对事项的限制,“暂行”侧重于对时间效力的限制。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包括计划编制、文件草拟、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审议、印发、备案、政策解读、清理、修改、废止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符合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的要求,体例规范,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表述简洁准确,内容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对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文字简明,用词准确,正文篇幅原则上不超过十页。禁止照搬照抄,禁止使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甚至有歧义的词语。对特定含义的概念应当专门解释。一个概念应当使用同一词汇,避免矛盾和混乱。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相抵触,同时应当注意与有关规范性文件保持协调和衔接。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内容合法、合理,确有必要和可行;
(三)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四)相对稳定,对监管企业普遍适用。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局颁发的规章;
(二)省、州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州政府颁发的规章;
(三)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
(四)州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党建职责的需要。
第十条委内各科室依据各自职能,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职权的,由主办科室牵头,其他相关科室配合。委政策法规与督查科(以下简称法规督查科)负责规范性文件归口管理、计划制定、内部合法性审查、清理以及汇编。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州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我委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委内相关业务科室具体承办。
第十一条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专业性强或者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主办科室可提出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的申请,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由起草科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明确制定目的,草拟提纲;
(二)了解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界限,掌握制定依据;
(三)对所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设定的主要制度、需要调整的主要问题、措施的合理性进行调查研究;
(四)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后,起草科室应当征求委内科室、监管企业以及有关单位意见;
(五)对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的,起草科室应当进行研究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六)送审稿形成后,应当连同起草说明送委法规督查科进行内部合法性审查,再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三条 起草科室起草或修订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明确书面审查结论。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三)征求意见情况;
(四)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所规定事项是否属于州国资委的职责范围;
(二)所规定事项能否采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
(三)是否有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相抵触;
(五)是否与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六)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起草程序;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法规督查科合法性审查结果处理:
(一)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退回起草科室;
(二)超越权限,主要内容违法,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冲突、或者不具备制定必要性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的,建议起草科室补正;
(四)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修改意见;
(五)对涉及部门较多且意见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分管领导安排、召集会议进行协调;
(六)经审核、协调,内容成熟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建议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法规督查科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争议较大、内容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个工作日。起草科室补正起草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对于专业性强或者涉及面广的规范性文件,委法规督查科可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协助审查,涉密事项的处理根据有关执行。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通过或原则通过的,由起草科室按照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后形成签发稿,报委主要领导审签后3个工作日内,连同文件电子版送委法规督查科,由委法规督查科统一报送州司法局备案审查。文件签署后,由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统一印发。文件编号应当具有识别性,不得与行政机关内部文件相混淆。
需要报请州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2号)办理。
第十九条涉及国资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送法规督查科,由法规督查科按照有关规定将文件向州司法局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1份。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和发文字号,批准、公布、生效日期及公布形式等;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1份,电子文本1份;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1份。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必要性、合法性审核情况、制定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四)法律政策依据。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起草科室将文件(或政策解读材料)一并通过州国资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不适宜公布的除外)。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委法规督查科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报州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科室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完成下一年度拟制发、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建议计划,交法规督查科审核汇总,于次年一季度形成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
第二十二条承担起草工作的科室应当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按时完成文件的立改废。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增加或撤销的,应当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交法规督查科变更。
第二十三条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主办科室组织起草,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相关领域专家、教学科研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起草。文件起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相关科室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但应确认一个科室主办,其他科室配合。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需要,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第二十五条起草科室应当将清理决定告知法规督查科,于每年1月30日前报送本科室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和文本到法规督查科,由法规督查科在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省国资、州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程序按照本细则执行。相关负责规范性文件修订的科室将按照本细则执行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送法规督查科,由法规督查科报州司法局重新备案审查。
第二十七条州国资委原则上每三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汇编。法规督查科负责确定汇编目录、收集、编辑相关文件的文本。各相关科室负责各自文件的校核。办公室负责文件汇编的具体印制工作。
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需要对实质性内容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参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程序。如因上位法修改或因科室名称变化、职责调整而仅对文件部分内容予以简单修订的,经委领导同意,可以简化适用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制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中涉及的有关科室,应当做好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州国资委,由起草科室负责解释。重要的解释应当书面征求法规督查科意见并报委领导审定。有关解释需要发布的,按本细则程序执行,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州国资委与州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与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中央、省、州相关部门向州国资委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具体相关科室牵头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