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秀、姜丁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出台国有资产在政府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双向流动指导性意见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州经济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内容答复如下。
一、国有资产双向流动相关规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的相关规定,行政事业性资产与企业国有资产可以双向流动,并且在国家层面已有明确的具体规定。
2020年7月修订印发了《黔东南州州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印发了《黔东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包括无偿划转)等具体办法和简化了审批程序。2023年12月州国资委修订印发了《黔东南州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和无偿划转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2010年以来,州财政局会同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国资委等部门,先后将17.976亿元行政事业性资产注入州属国有企业。下一步,我州将积极探索建立国有资产在政府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双向流动的机制,推动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规范流转,助推我州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国有资产流转涉及税种已出台有关减免税政策
(一)增值税及附加减免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二)土地增值税减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无偿划转资产未取得收入,不符合土地增值税征收条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第一条“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第九条“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三)契税减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第六条“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第十一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印花税减免
按照政府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的产权转移不征收印花税。政策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批复文件、会议纪要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因此不征收印花税。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
符合条件的资产划转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依据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第四条“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
三、下步工作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州国资委将进一步完善《黔东南州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探索企业国有资产向政府部门流动机制。同时,配合税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策的方式,提高政策辅导的及时性和精准度,协助企业国有资产顺利、畅通、简易、快速的流通。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