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州国资委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机关的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服务和监管对象及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服务和监管对象及职工群众的沟通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服务和监管对象、职工群众、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并接受监督的事项。
第三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法。公开的政务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做到政策法规依据准确,指导性强。
(二)全面真实。紧紧围绕工作职责和日常政务,全面如实地公开经常性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重大工作活动等事项。
(三)及时方便。公开的各项政务工作,在内容和形式上要及时准确,简单明了,力求使企业和职工群众能方便了解所要办理、查询、咨询的相关政务工作的办理制度和程序规定。
(四)严格遵循保密规定。政务公开的事项,要严格遵循国家《保密法》及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州国资委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委机关纪委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委政务公开工作接受上级机关、委机关干部职工、监督管理及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并将政务公开纳入委机关目标绩效考核。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国资监管工作及与职工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
第八条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
(一)对外公开事项
1.州国资委职能设置、机构设置、联系方式及其变动情况;
2.州国资委领导分工及调整情况;
3.州国资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州国资委办事公开程序;
5.州国资委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外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对内公开事项
1.州国资委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2.州国资委干部选拔、任免、交流、奖惩等情况;
3.州国资委对外捐赠款物情况;
4.涉及本单位职工合法利益,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办事公开事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一)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二)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
(三)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
(四)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
(五)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科罚;
(六)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
(七)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科理结果等。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机制
第十条 根据州国资委工作实际及需要政务公开事项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政务公开栏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四)通过政务公开中心、服务大厅、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五)其他便于公布信息的方式。
公开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对与服务和监管对象及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做到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公开。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内容的确定程序:各科室提出政务公开的内容,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审核后报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四条 委机关纪委依照本规定对委机关各科室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科室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研性检查;
(二)随机抽查;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四)征求企业及委机关职工群众意见;
(五)查阅政务公开资料;
(六)问卷调查;
(七)全面检查。
第十六条 各科室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通过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及其运行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程序化。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奖励
第十八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科理。
第十九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